【數位學堂】司法記者搞甚麼?

課程筆記:蕭嫚琳

編按:本文為講師吳東牧、林峰正於獨媒課堂中的局部授課內容整理文,講題為:司法記者搞甚麼?(圖片出處:http://www.flickr.com/photos/dierkschaefer/5994582730/)

偵查不公開 : 義理與實務的古老衝突

刑事訴訟法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略)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檢警有不公開偵查內容的義務,但為了顧及大眾「知」的權利,而設有「發言人」制度以定期向公眾報告部分偵查進度及內容。原則上,媒體方面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對尚在偵查中之案件進行適度的報導。

但實際情況是,部分檢警有時會為了試探被告辯方的反應等動機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透露消息給媒體,有時也會因資訊過少,出現根據新聞報導來偵查的情況(例如:八里雙屍命案)。媒體因獲得的多為單方面的資訊,故常會出現偏向揣測,編故事等報導方式。

違反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產生的「媒體審判」,對當事人會造成名譽及人權上的侵害。(例如:黃鈞達國賠案)。雖然偵查不公開可維持獨立審判、避免媒體審判,但另一方面卻有可能在大眾對審判調查有所質疑時,成為一種箝制人民、監督評論的工具。

獨立司法新聞媒體的角色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在報導時引出官方的說法,作為一種客觀的陳述,獨立記者應具有一定的調查能力,找出事件的前後脈絡,試著從不同的角度切入議題,根據報導對象的不同,要掌握好分寸,在訪問時需注意,同樣的問題會依訪問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導向,應避免視點角度的偏差。

在報導的取捨上,跟人權、程序(羈押、交保)有關的部分,具有優先報導的價值,並留意報導的「社會性」。

主流媒體是亂源?

報紙常是謠言、放話中心;電視新聞則是讀報、擴散中心,問題出在資方不願意投資成本高的深度專題新聞報導,在惡性競爭下,主流媒體未能發展出具有創造性的工作環境與作品。

舉例來說,主流媒體對「死刑」的報導常常是「平時不對話,執行才報導」,但死刑存廢議題不能漠視,該有積極的討論。主流媒體在報導死刑的框架多為:「重大犯罪、冤案、憲法、國際議題」,過於媚俗及迎合群眾心理,討論的層次多停留在個案,未能溯及制度面的問題(例如:兩公約對照國內法)。

如何開始成為一位獨立司法記者?

可以先從進法院旁聽開始(例如:徐自強案、江國慶案、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或是參加立院公聽會。旁聽可以鍛鍊自己的筆記、記述技巧,有助於思考,不要太過依賴電子器材,遇到不懂的詞彙或法律用語時可先上網交叉查詢,如果還是不懂,再來尋求專家的協助。

採訪時要有真誠的採訪態度,密切接觸當事人,並廣泛地詢問專家獲取更具深度的意見。撰寫報導的訓練則從「描述事實」開始,對事實要有精準的把握,可以嘗試從判決書中找故事,做出一些有趣、實用的報導。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獨立記者要更謹慎地評估風險,像是:刑事案件的危險程度、報導錯誤的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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