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015) 六月二十四日,進入更九審的「徐自強案」開始在高等法院進入最後一階段的言詞辯論,當事人徐自強被控於1995年參與殺害房地產業者黃春樹,同陳憶隆、黃春琪等二人遭法院判處死刑,該案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不斷出現瑕疵,「僅以」其他被告的自白,作為將徐自強定罪的依據,將徐自強判處死刑。
2000年被告陳憶隆向徐自強家屬改稱徐自強並未參與此案,2001年監察院針對徐自強的調查報告指出,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未盡調查之責、草率處理,檢方對於被告「可能受到刑求」的情事也未能加以調查,有罔顧被告人權之虞。2003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向大法官會議提起釋憲,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中提到:「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法院根據其他被告自白而做出的判決,因而被宣告違憲且不具效力,本案於2005年由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高院更審,徐自強案自此開始長達10餘年的重新審查。
司法體系由人所建,也因此它不是完美無瑕的,我們必須體認由人執行的法律有出錯的可能,當錯誤出現時不僅可能讓一個人失去應享有的自由、讓一個人永久地消失於這世上,更有可能使整個司法系統失去人民的信賴,邱和順案、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鄭性澤案等冤獄平反案例的出現,提醒著法界與人民必須重新省思司法體系與調查制度的可信賴性。
冤獄平反過程涉及對於審判與調查程序的重新檢視,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這些過程就像散在地上的拼圖,要想將之拼湊成對於事件的全面理解是難上加難,也因此冤獄平反案例時常不為社會大眾所重視,另一方面,挑戰並糾正司法錯誤這件事本身就不存在於庶民的法律觀念中,若少了社會大眾對於冤獄平反案例的理解與支持,對於推動司法改革、提升整體社會法律素養是很大的阻礙。
司法做為一種複雜的專業知識,在進入庶民社會的過程中需要經過許多的轉譯,敘事素材的選擇與編排上也需要經過特定的安排,究竟司法的庶民敘事例如:新聞報導、社會評論、文案宣傳,背後是否有特定的敘事或言語行動?這些行動又反映出哪些特定的意圖?
本月最後一周【哲學星期五】與【獨立媒體工作者協會】邀請到「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製作人」吳東牧先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和我們一起從徐自強的案例中出發,談談報導或評論冤獄相關案件時,可能使用哪些特定的敘事方式?如何透過庶民敘事讓一般民眾在公共領域的討論中,對於司法改革理念有實質的理解?
【時間】 2015年 07月 31日 (五) 19:30–21:30
【地點】 Café Philo 慕哲咖啡館 地下沙龍
【地址】 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 6 號出口)
【主持】 沈清楷│比利時魯汶大學哲學博士
【主講】 吳東牧│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製作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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